为“连体邮戳”立规


91邮票网 1970-01-01 08:00:00 浏览量:577

   “连体邮戳”近几年风靡邮坛,邮界人士有人称为“新型邮戳”,有人贬为“违规戳”,重大邮事活动常有此戳亮相、捧场,可权威的工具书、大词典找不到词目条款;各地邮政部门均一路绿灯,畅通放行,可审批刻制使用,无章可循。

   “连体邮戳”是邮政日戳和纪念戳的组合体,邮政日戳的使用有相关规定,纪念戳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,而两者的组合体却没有任何法规制度,争议由此也相应而生。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,不同意见各有表述。

   赞成之理

   主戳具有销票功能,副戳反映主题,形式新颖,独具特色,给人美感;快速记录重大事件、突发事件,以戳达意;“连体邮戳”上的图文属于有效的专题信息,为邮集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;具有收集研究情趣,低成本高乐趣,收藏更加丰富多彩;存在就是合理。

   禁用之论

   没有法规依据;大多由集邮协会或集邮者根据邮事活动或新邮发行创意设计,只需当地邮政领导同意,甚至点头认可就出台,不严肃,没规矩;臆造临时邮局,假造邮局落款,形象五花八门,无统一章法;“日戳”部分尺寸不等,字体各异,排列无序;一些粗制滥造、招摇过市的戳记严重影响中国邮政的形象。

   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有责任进行深入调研,综合各方意见,是否可行,应旗帜鲜明地表态,如不禁用,就是认可。应尽快出台对“连体邮戳”的审批权限、印模规格、使用管理等,制定出标准或是法规,去规定、规范、引导。

   笔者结合对“连体邮戳”的收集、整理、思考,给出对“连体邮戳”的“四定”及建议。

   定义:“连体邮戳”就是邮政日戳和纪念戳合二为一的一种戳记,从笔者收集的“连体邮戳”看,基本戳制是右侧为圆形直径25~30毫米的普通邮政日戳,刻有地名、日期、局所名称等。左侧是纪念戳,刻制着相关图案和文字。整戳长度在55~75毫米不等。由于邮政日戳具有销票功能,因而“连体邮戳”当然可以盖销邮资。纪念戳图文信息很丰富,广受集邮组织和集邮者的欢迎。

   定性:“连体邮戳”最早源于国外,源于邮资机符,属于舶来品。《中国集邮大辞典(1996版)》介绍“宣传戳Sloganmark”词目时:“现在有些国家(地区)将带有宣传图文的戳记与邮政日戳组合,同时加盖在邮件上,有的还具有销票功能。”国际上通行的叫法是“机盖宣传戳”,我国称之为“连体邮戳”,样式功能类似,但多是“手盖”而非“机盖”。

   定名:“连体邮戳”也有称为“联体邮戳”、“组合邮戳”的,都不是十分准确。有集邮界人士根据“个性化邮票”提出建议,命名为“个性化邮戳”,觉得倒还合适。“个性化邮票”就是由含有邮资的“正票”和附加图案的“附票”共同组成。虽称邮票,但“附票”上的图案决不是邮票,整体使用才有意义,脱离了“正票”,“附票”只是图案纸了。针对“个性化邮戳”而言,上面的邮政日戳如同“正票”,纪念戳上丰富多彩的宣传图文好比万紫千红的“附票”了。

   定规:两个戳组合成为一个新的戳种,属于需要申报批准的大事了。新生事物的出现是好事,要支持,但也要遵循原则,遵循邮政法规。对它的审核报批、规格标准、刻制使用、保管期限均要有统一规定和要求。规范管理才是上策。

   笔者建议

   1、现行邮政法规中,均无有关“连体邮戳”的规定,因此,在没有法规依据之前应暂停“连体邮戳”的刻制和使用。

   2、明确邮政日戳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作用的责任性戳记,因而“连体邮戳”未能经省级邮政部门审批同意,擅自刻制、使用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。

   3、由于邮政法规在这一块是个空白,无法可依。各地普遍在管理上也松懈,此类戳造假也十分容易。由于邮政日戳的刻制和领用权在省一级邮政,因此各省级邮政担当起邮政责任。

   4、国家邮政新规未颁布前,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邮政部门依据前邮电部相关法规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暂行办法,明确相关职责,既要满足重大邮事活动的需要、集邮者的心愿,又要制止当下乱刻、臆造等违规行为。来源:中国集邮报   作者:程新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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