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集邮如何“维权”?


91邮票网 1970-01-01 08:00:00 浏览量:185

   记得2006年11月,湖北集邮网站举办《首届中华全国网络集邮展览》刚开始时,有很多邮人在湖北集邮网论坛里发帖,对网络邮展中邮集“维权”问题提出质疑,但未见官方意见。去年年底,笔者在《集邮报》看到一篇邮文,说使用《斯科特标准邮票目录》电子书中的邮票图案,“在法律上,这种侵犯著作权和反编译的行为是有一定风险的”等等。看来网络集邮也要懂法、用法。否则,爱好网络集邮的人会畏首畏尾,谨小慎微,阻碍网络集邮健康的发展。

   一、网络集邮“维权”范围

   目前,网络集邮爱好者学习、研究、撰写集邮文章,欣赏、选用、制作网络邮集,有时要利用网络资源,往往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集邮作品,必然涉及到“维权”问题。其范围归纳为:①网络集邮文章(或博文),特别是有价值的研究性文章;②扫描版邮集(即原邮集扫描或数码照),如首届全国网络邮展的展品;或网络制作邮集,如山西《集邮报》举办的“恒宏杯”“我与祖国60周年”与网络集邮研究会举办的网络制作“一页邮集”比赛的作品;③网络下载(或购买)集邮文献CD光盘或电子书,如美国《斯科特标准邮票目录》电子书;④摄影、美术作品,如湖北青少年网上邮票设计大赛作品;⑤其它网络销售邮票目录、资料或图片等。

   二、网络集邮“维权”界限网络集邮“维权”,首先要搞清楚哪些属于个人作品,才有权可维。

   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有关规定,笔者认为属于个人作品的有:一是集邮文章属个人文字作品;二是摄影、网络设计的美术作品;三是制作的邮集也属于个人作品(有待商榷);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其作者享有著作权:①发表权,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;②署名权,即表明作者身份,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;③修改权,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;④保护作品完整权,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、篡改的权利;⑤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;即以复制、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;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,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。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就是侵权。此外,其余不属个人作品的,应为网络资源大家共享。

   在网络集邮实践中,有不少集邮言论文章(或博文),被各网站互相转帖、抄发,只要注明文章名称和作者姓名的,均属正当行为。假如某人在甲网站复制一篇邮文作品,署上自己的名字贴到乙网站上;或者直接的从他人作品中寻章摘句,整段、整页地剽窃、抄袭,撰写为自己的文章传到网络(或邮报邮刊)上公开发表,这些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。另外,网络集邮爱好者在撰写网络邮文,需要引用谋篇邮文内容和文章配图需使用原作品时;或制作网络邮集,需要选用他人作品的邮票图案时,要注明文章出处和图片的来源。如笔者制作网络“一页邮集”,邮品素材都是在网络资源共享(不属个人作品)下载的,或从《斯科特标准邮票目录》电子书中截图的。来源于网络还原于网络,做好邮集后又回报于网络。这属于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”,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”(参见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)。据此,上述个人行为属正当的,不属侵权。

   三、学习借鉴是否侵权有人说,辛辛苦苦做出的一部邮集,拿到网络上一亮相,有人会偷学制作技巧,影响自己的成绩,这是侵权嫌疑,呼吁要“维权”。邮集,是一种特殊的作品,这是针对文字、美术作品而言。邮集选题完全可以一样,如在各级邮展上同题“碰车”的邮集屡见不鲜。邮集是由文学创作(专题知识),或对集邮素材收集、整理、研究、运用(集邮知识)整合编辑出来的,其价值受邮品素材的珍罕性所影响。所以,同一集邮素材你可买,别人也可以买到。在素材展示方面,即使按照别人的方法编组出来的邮集作品,也是属于学习借鉴,并没影响原作品的著作权。此外,邮集的署名权,可以随邮集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,这是与其它作品不同的特点。若将原邮集扫描成网络版它的性质基本相同。又如网络集邮研究会举办的网络制作“一页邮集”比赛时,笔者见到王建国先生的《雷锋精神永恒》作品,觉得选题不错,但编组有点欠佳,按他的构思进行了学习、改编,网络发表时各署各的名,互不侵犯,也符合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二条“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其著作权由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,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”的规定。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。作者:刘祖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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